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书》:

(一)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

(八)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前期税费证明;

(九)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项目资本金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项目转让书》,当事人持《房地产项目转让书》到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