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整体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