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需要接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