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已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生活污水通过穿凿、设置管道等方式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