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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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有效

已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生活污水通过穿凿、设置管道等方式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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