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竣工验收、运营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污水进行检测、监测,依法查处违规排放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食品摊贩违规倾倒生活污水以及利用城市自然水体清洗车辆、污物等行为,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