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生活污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居民等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以及符合标准可以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其他污水。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