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枞阳县县城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