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竣工验收、运营以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