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