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生活污水以及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