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运营单位:

(一)公共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产权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多主体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人共同负责维护管理;责任不清的,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协调。

(四)产权人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