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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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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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