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