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