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餐饮、车辆清洗等产生油脂、泥沙等洗涤用水的排水户,应当配建油水分离装置、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污水按规定经过预处理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