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养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