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