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养犬管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