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禁限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