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情况进行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