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等活动。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的养犬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军用、警用、导盲、应急搜救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