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个人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离开饲养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除外。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