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占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

(二)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遗弃犬只;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携带犬只外出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属于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

(六)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等措施,并主动避让他人;

(七)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八)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乘人员的同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