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登记证、犬牌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补办。养犬人、养犬人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