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文物保护、重要仓储护卫等确需饲养的除外。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