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护卫工作需要;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三)设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警示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