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建立物资和资金保障机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相应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