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