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