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指派人员和业主代表共七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组织业主推选、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公布委员名单,并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