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管护资金;

(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资金;

(三)各类项目安排的专项管护资金;

(四)政府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者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六)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