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在乡镇设监管员、以行政村为管理网格设管理员的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进行管护。除前款规定的方式外,各地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进行管护:(一)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专业服务队进行管护;(二)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发包方组织受益农户进行管护;(三)由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委托专业化公司进行管护;(四)其他适宜本地的管护方式。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