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护主体:(一)受益范围为单个行政村的,由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或者监督村民委员会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护。(二)已规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经营主体负责管护。(三)自主组织实施建设的,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