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移交手续,并通告有关部门。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工程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接收。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