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组织实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组织实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