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项目区内的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农田输配电、道路交通等涉农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相互协调。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