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湿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湿地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造型、体量、风格、色调等应当与湿地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湿地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照明、通信、监控、监测、导向牌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杆件,应当有效整合、集约设置。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