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严格控制占用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湿地。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管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一般湿地的单位应当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