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