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建立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监测网络,统筹设置湿地生态监测站点,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湿地监测设施及场地。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