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