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负有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