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