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及排水相关违法行为,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