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及排水相关违法行为,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