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四)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五)擅自拆卸、移动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六)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七)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擅自在排水管网内敷设强、弱电线缆及其他管线;

(九)其他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