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