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排涝巡查检查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下穿立交桥、地下设施、老旧居住区等重要区域和易涝区域治理,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巡查、值守,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措施。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