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住宅阳台(平台)的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

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按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增设污水管道。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