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的费用。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