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