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已建成居民小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产权单位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