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