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