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